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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曾某甲、王某乙等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邓州市**乡**社区**网格**号**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邓州市**乡**社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71970********汉族,初中文化和程度,务农,住邓州市**乡**社区**网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邓州市**乡**社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邓州市**乡**社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王某甲、曾某乙、王某乙、曾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晚21时许,在邓州市小杨营街,因琐事,被告人曾某甲与赵某甲(另案处理)发生争执,后赵某甲丈夫郭某乙(另案处理)对曾某甲进行推搡,继而与曾某甲同行的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等人与赵某甲、郭某甲(另案处理)一方人员发生厮打。曾某甲又纠集被告人曾某乙、曾某丙等人与郭某乙等人继续打斗。后赵某甲报警,警察出警过程中,双方厮打并造成多人受伤。经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鉴定:王某乙、王某甲、曾某甲、郭某乙、郭某丙五人之损伤均构成轻微伤,郭某丁、郭创、赵某甲三人之损伤未达轻微伤。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监控视频截图、和解协议、到案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明得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郭兴俊等人陈述;被告人曾某甲、王某甲、曾某乙、王某乙、曾某丙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 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王某甲、曾某乙、王某乙、曾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王某甲、曾某乙、王某乙、曾某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乙、曾某甲、王某甲、曾某乙、王某乙、曾某丙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王某甲、曾某乙、王某乙、曾某丙认罪认罚、自愿签订具结书,应从宽处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富豪

         李 芳

(院印)

2020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王某甲、曾某乙、王某乙、曾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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