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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曾某某)(公开版)_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蕉岭县**镇**村***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2日被蕉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12月1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曾某某在未经蕉岭县**镇**村**、**、**、***、**五个村民小组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五个村民小组的集体山**山场(生态公益林)包给贾某某采割松脂,伙同陈某甲、陈某乙(以上两人均另案处理)与贾某某签订了山场承包合同。至案发,贾某某在该山场共采脂4000多斤并销售,期间,曾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共收取贾某某山场承包款人民币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在他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非法采脂,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丘 晓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材料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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