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被告人曾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8日,被告人曾某某挂靠梅州市**驾驶员培训学校,以驾校教练身份在梅江区西郊街道办事处中高峰路段设点自主招收驾驶证考试学员,在收取学员报名费用后,被告人曾某某需上交报名费给梅州市**驾驶员培训学校正式报名。2013年1月,被告人曾某某因赌博欠债,遂产生了将学员缴交的费用于偿还债务的想法。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共骗取学员报名费及补考费合计人民币79600元,事发后逃至广州市并更换手机号码。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在收取学员报名费后,虽安排学员进行练车,却隐瞒未帮学员正式报名的事实致使学员未能参加考试,骗取李某某、袁某某、赖某某、朱某某、罗某某、王某、赵某某、朱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曾某某、张某某、谢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15名被害人报名费合计人民币74600元。
2. 2014年3月,被告人曾某某见被害人张某某、罗某某未通过驾驶证科目二考试,以包过关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古某某补考费合计人民币5000元。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思媚
(院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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