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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曾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58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岭下镇新建村四社**排**室。因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10月1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3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曾某某酒后先后两次手持菜刀无故闯入被害人马某乙家。

2019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曾某某酒后爬到自家房顶,无故将被害人马某乙家电线拽断,造成马某乙经济损失50元;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曾某某酒后爬到自己屋顶,持二齿钩子意图将马某乙家的电线弄断,后被邻居发现及时阻止。

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酒后多次站在自己院内向马某乙家院内扔东西,无故对马某乙及家人进行谩骂威胁恐吓。

2019年8月18日,被害人马某乙因被告人曾某某先前多次对其家进行骚扰滋事,为防止被告人曾某某再次滋扰找人将两家间隔的墙用砖砌高,遭到被告人曾某某阻止,后被告人曾某某酒后用砖将马某乙左侧耳部后面打伤。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曾某某酒后站在自家院内,无故向马某乙家扔砖头,将其汽车前挡风玻璃砸碎,造成经济损失330元。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曾某某酒后到被害人马某乙家,无故拿三齿耙子将其家10块玻璃大玻璃、2小块玻璃、两个窗户扇玻璃及屋内的厨房拉门共15块玻璃砸碎,造成经济损失1440元。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照片等;

2.证人马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乙、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多次无故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判处。被告人曾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认罪认罚,具有酌定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玉

(院印)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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