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33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镇**村**组**号,2012年3月19日因犯绑架罪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331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761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桥**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徐某某(已判决)等人先后在剑南街道、石滩镇、梅林镇、丰矿等地开设赌场,以三十二张扑克牌比大小,由参赌人员轮流坐庄形式进行赌博,抽成方式为倒庄抽取10%,封庄抽取5%。赌场楼主为曾某某和徐某某,曾某某负责赌场的全面工作,徐某某负责将赌徒由指定地点接到赌博场地,林某某负责望风,陈某某负责收取楼钱,邹某某负责将赌客接送至指定地点。开设赌场期间,曾某某共计获利1万余元,林某某日工资200元,共计获利2000元左右,陈某某日工资200-300元,共计获利4000元左右,邹某某每次200元,共计获利12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曾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徐某某、罗某某的供述;5.辨认、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邹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曾某某系主犯,林某某、陈某某、邹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新罪,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曾某某、林某某、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明
(院印)
附:
1.被告人曾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陈某某、邹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人各一份。
5.量刑建议书四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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