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曾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曾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栋*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5日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现被告人曾某取保候审在家中。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1日2时8分,被告人曾某持C1类驾驶证酒后驾驶贵D*****号小型轿车,当车行驶至铜仁市解放路东山桥头路口东20米(环北办事处桐梓巷派出所门口)处停车时,因操作不当,该车向前溜车,溜车中该车前部与停驶在车辆行驶方向道路右侧的贵D****警号警车右后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对曾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9mg/100mL,2020年5月31日3时28分,民警将曾某带至铜仁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血样。经聘请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曾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曾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59mg/100mL。

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已经赔偿被撞车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熊燕

                                               检察官助理 田文婷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破案报告一份、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