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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曹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1〕19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住陕西省佳县*镇*村*号。2018年6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因病取保候审,2021年2月2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李*,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曹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玻璃洼十字路口附近给郭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克。 

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曹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玻璃洼十字路口附近给郭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46克,后该毒品被民警查获。 

2018年6月4日,被告人曹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玻璃洼路十字路口附近给曹某甲贩卖毒品海洛因2.63克,后该毒品被民警查获。 

2018年6月5日,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民警在榆林市第二医院附近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曹某某,后在被告人曹某某家中查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15小包毒品可疑物,净重22.83克。

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查获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 

以上,被告人曹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3次,累计贩卖毒品海洛因26.9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电子秤一个;

扣押清单、违法史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耀、曹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三份;

6、郭某某、曹某甲、曹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搜查、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笑秋

                                               检察官助理  

                                               2021年3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病监区(*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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