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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曹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公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31997********,汉族,高中文化,住山东省茌平县**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曹某某诈骗被害人魏某某28700余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远程勘查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陶婷婷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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