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晋检刑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山西省文水县人,户籍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住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乡**村**街**号,无业。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同年11月1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凌晨0时,被告人曹某某伙同李某甲、蔚某某(二人已判决)在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绿地世纪城小区四期东门南侧路边,用撬棍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路边的晋A****0黑色帕萨特轿车的副驾驶门玻璃撬碎后,由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该车辆至山西省文水县**村。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经太原市晋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上海大众帕萨特轿车价值人民币173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娟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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