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尚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3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尚某某**镇**村**号。2017年9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尚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0 日,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尚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被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尚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0日左右晚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黑龙江省尚某某元宝镇工业园区附近,盗窃郇某某(男,现年59岁)一辆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700元;
2、2019年12月6日19时许,在黑龙江省尚某某元宝镇张丽红家食杂店外,盗窃陈某某(男,现年39岁)银白色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800元;
3、2019年12月12日11时许,在黑龙江省尚某某二中附近一个胡同内,盗窃马某某(男,现年46岁)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
4、2018年9月4日晚0时许,在黑龙江省尚某某元宝镇杨树村王某甲(男,现年69岁)家盗窃人民币6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曹某某盗窃三辆电动三轮车合计价值人民币2,500元、盗窃人民币600元,共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100元。
经侦查,被告人 曹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返还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三轮车;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3.证人赵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等证言;
4.被害人郇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尚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故根据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衍赤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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