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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83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1196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2019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0时30分,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赣C*****小型轿车行驶至丰城市**镇**大道******门口时,被丰城市公安局执法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测定结果为218.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勇军

(院印)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光盘1张。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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