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0时30分,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赣C*****小型轿车行驶至丰城市**镇**大道******门口时,被丰城市公安局执法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测定结果为218.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罗勇军
(院印)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光盘1张。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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