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58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淅川县西簧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西簧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淅川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起,被告人曹某某用自己微信号建立微信群并拉人进群,其通过该微信号在群内发送炸金花、二八杠、斗牛等链接,供群成员进房间赌博。每局结束后,玩家1分可以兑换人民币1角至1元不等。曹某某在付款给最大赢家时扣除10%牟利。自建群以来,曹某某组织群成员参赌累计20人以上,赌资达20万元左右。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曹某某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截图等书证;2.曹某某支付宝、微信交易电子数据;3.证人曹某甲、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桂琴
王 昊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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