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曹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上海市浦东公安分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2019年10月24日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延长羁押期限至11月22日,于2019年11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江西**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总经理邓某某与证人张某甲商定合作开办公司,邓某某将**甲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交给张某甲。其后,张某甲将**甲公司的材料交给被告人曹某甲,用以新成立公司的名称预核准。在未经**甲公司、邓某某和张某甲的许可下,曹某甲与上海**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法人许某某(已判决)商定,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股东,注册成立上海**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并擅自刻印**甲公司的印章,用以注册**丙公司。其后,二人将刻印的**甲公司的印章,加盖于**丙公司注册登记材料上,以及**丙公司更名为上海**丁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的材料上。2017年5月17日,**丙公司注册登记,并于当日更名为**丁公司。
经鉴定,**丙公司注册登记以及更名为**丁公司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中**甲公司印章均与**甲公司的真实印章不同一。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曹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和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曹某乙、张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甲和同案犯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伙同他人共同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曹某甲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友根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及主要证据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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