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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曹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501031967********,汉族,初中毕业,原河南省**厂职工,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路**号,现住伊川县城关镇**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豫C**重型厢式货车在伊川县彭婆镇**村路段由东向西左转弯上**路时,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某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曹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王某某的尸表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推断其死亡原因为胸腹部损伤。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犯罪以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耀勋 2020年5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城关                                                                            镇**街其家中;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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