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曹某某、裴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五检察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白城市****水果超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裴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白城市**街**水果超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某某,吉林程淑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3月2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至12月初,被告人曹某某在白城市天赐水果超市内通过组建微信赌博群“恭喜发财娱乐群”和“白城兄弟聚会群”,组织参赌人员在网上通过手机APP软件“喜乐棋牌”以“填大坑”的形式进行赌博,在赌博群开局后收取每人5元钱“人头费”,2019年10月份后,每人收取10元钱“人头费”。被告人裴某某多次在赌博群组织他人参与赌博。截止2019年12月初,被告人曹某某、裴某某已累计收入违法所得7,300余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平板电脑等物证;

2.书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曹某某、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裴某某夫妻二人在微信上建立赌博群,组织参赌人员赌博,收取人头费,累计收入违法所得7,3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晶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裴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涉案款物已随卷已送至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