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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曹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曹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九江市濂溪区**镇**村**组,现租住九江市濂溪区**栋**单元**室。于2009年8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4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吸毒毒品,于2012年7月30日被八里湖公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2月被庐山区公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3月被九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2月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曹某在濂溪区**苑**栋**单元**室以600元价格将2小袋毒品冰毒(共净重0.9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已扣押)贩卖给吴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人民币600元。

2019年12月9日下午16时许,濂溪区公安分局民警在**苑**栋楼下抓获被告人曹某,随后民警依法对曹某人身及住所进行搜查,从曹某裤子口袋内的烟盒及纸巾中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4袋(共净重3.6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卧室床板抽屉内蓝包的手机盒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1袋(净重4.9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客厅茶几抽屉的黑色钱包中查获电子秤1台,民警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支付宝截图照片、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制证信息状态查询;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称重、取样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5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楷弟、曹敏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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