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曹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号楼**室。被告人曹某2018年12月28日因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曹某因虚报警情,造成严重后果,被蒙城县人民法院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七个月。被告人曹某刑满释放后,继续关注“安徽110”报警服务平台,虚报警情。自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曹某通过微信虚报警情94起,其中涉及合肥、淮南、淮北、滁州、蚌埠等多个县市,仅蒙城县公安局接到虚假警情23起。被告人曹某的行为致使“110”无法正常处警,造成警力资源严重浪费,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浪费社会公众资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曹某虚报警情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供述:曹某讯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2018年因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满释放后不知悔改,继续以同样手段实施虚报警情行为,占用警力资源,扰乱公安机关接处警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虽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但其也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葛蕴慧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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