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553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瓦房店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9时28分左右,被告人曲某某持准驾车型为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拼装中型自卸货车(悬挂辽宁**号牌),在瓦房店市龙山冷库路段车头朝西横停在道路上,孙某甲驾驶辽B****5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时撞到该车上,造成孙某甲当场死亡。曲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扣押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瓦房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毛  妮
代理检察员:  刘云岫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