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辽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东辽县**镇**村**组,住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由被东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曲某某,以写恐吓信的手段,于2019年5月间先后四次向依云村三组村民白某甲索要钱款(每次三万元);于2019年6月间先后两次向依云村三组村民毕某某索要钱款(每次五万元);于2019年10月30日向白某甲索要钱款五万元。上述钱款因白某甲、毕某某未予交付,被告人曲某某敲诈未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白某甲、白某乙、毕某某的陈述;
3.书证;
4.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5.鉴定意见;
6.物证。
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写恐吓信威胁人身安全的手段,向他人索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曲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史海清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卷宗2册;
3.证物笔记本3本,胶带1卷,圆珠笔2支;
4.光盘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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