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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晁某某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刑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31967********,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住霍州市**镇**村**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霍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霍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晁某某向霍州市吸毒人员王某某、荀某某、朱某某、李某某贩卖冰毒。2019年7月15日,霍州市禁毒大队民警在被告人晁某某车内查扣1袋毒品疑似物及1袋红色麻古疑似物;在晁某某与张某甲租住的霍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查扣2袋毒品疑似物、2台电子称、大量毒品分装袋、吸毒工具等,在与其同居的张某甲钱包中查扣1袋毒品疑似物。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上查扣的4袋毒品疑似物及1袋红色麻古疑似物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4袋毒品净重0.85克,麻古净重0.1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疑似物扣押清单、照片、电子称2台、塑料透明分装袋、吸毒工具等;2.书证:毒品称量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张某甲、王某某、荀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被告人抓获视频,毒品扣押、称重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某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侯伟芳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晁某某现羁押于霍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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