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易某某来到广德市桃州镇横山中路小太阳童装店,将该店内装有若干零钱的收款箱盗走,后将该收款箱丢弃;
2.2019年12月25日1时许,被告人易某某来到广德市中医院,分别在该院急诊一楼内科办公室内盗走博朗牌pro6000耳温枪一个,在该楼层外科医生办公室内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灰色外交官牌双肩背包一个;经鉴定,被盗博朗牌耳温枪价值人民币1852元,被盗灰色外交官双肩包价值人民币730.4元;
3.2019年12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易某某来到广德市桃州镇升平街明基电竞网吧120号机位,盗走被害人黄某某放置于该处的玫瑰金色VIVO牌X21手机一部,后将该手机丢弃;
4.2019年12月27日1时许,被告人易某某来到广德市桃州镇增谷路增谷花艺店内,盗得被害人邹某某现金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易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邹某某、刘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
7.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易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童铁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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