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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易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易某甲,曾用名易某乙,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乡****号。2019年4月3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易某甲在本市广阳区九州镇****幼儿园东侧,因琐事与蒋某某发生纠纷,用木棍将蒋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一组;

2、书证一部;

3、证人于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贞

                             检察官助理:赵明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易某甲现在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512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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