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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易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2019年6月20日因盗窃被宜春市公安袁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易某某伙同“张某某”(身份待核实)来到宜春南路某饭店旁巷子内,使用起子撬碎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的赣C*****黑色凯迪拉克小车的车窗玻璃,其后易某某爬进车内翻找财物,盗得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及一块浪琴手表。经宜春市袁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浪琴手表价值人民币17199元。

2019年7月15日左右,被告人易某某伙同“张某某”来到宜春南路某酒店旁,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于此的赣C*****一汽奔腾小车车窗破坏并进入车内盗窃,盗得香烟数包。

2019年6月5日左右,被告人易某某伙同“张某某”来到袁某某某广场附近的停车位,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此的赣C*****琥珀金色东风日产小车车窗破坏并进入车内盗窃,盗得腐竹一箱。

2019年6月1日左右,被告人易某某伙同“张某某”来到宜春某店门口,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于此的白色马自达小车车窗破坏并进入车内盗窃,盗得一条金圣香烟和6包青花瓷香烟。经宜春市袁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青花瓷香烟价值人民币600元,金圣香烟价值人民币225元。

2019年2月15日左右,被告人易某某来到袁某某某电动车专卖店门口,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于此的赣J*****棕色奥迪小车车窗破坏,从车内盗得一盒人参和两瓶白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容

202051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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