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诉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明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8119*******,初中文化程度,籍贯陕西省韩城市**乡,家住韩城市**乡**村**组,农民。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058119********,小学文化程度,籍贯陕西省韩城市**镇,家住韩城市**镇**村*组,农民。2014年1月29日因聚众斗殴罪被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7年1月29日缓刑期满。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明某某伙同被告人吴某某等人,酒后窜至韩城市新城区普照路欲嫖娼,后进入普照路一临街门面房内,无事生非,掀翻房内桌椅,殴打被害人陈某某,其中被告人明某某持匕首捅伤被害人陈某某臀部,并致被害人陈某某头部等处受伤。经韩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明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到韩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司法鉴定结论书等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明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明某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永刚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明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光盘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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