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时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现住湖北省**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 28 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时某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G209自河南省方向往湖北省方向行驶,行至淅川县**村路段时车辆冲出道路外,造成驾驶人时某某受伤、乘坐人黄某某死亡及两轮摩托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淅川县交警大队认定:时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时某某赔偿死者黄某某家属78000元整,双方于2019年5月31日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及谅解协议等书证;2.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时某甲、魏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时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桂琴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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