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方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蒙城县**镇**村,与毕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和厮打,方某某将毕某某打伤,经鉴定,毕某某伤情系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0年1月16日,方某某与毕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且已履行赔偿款60000元,取得了毕某某的谅解。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单为党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