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蒙城县**镇**村,与毕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和厮打,方某某将毕某某打伤,经鉴定,毕某某伤情系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0年1月16日,方某某与毕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且已履行赔偿款60000元,取得了毕某某的谅解。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单为党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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