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方某某,绰号“高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3********,汉族,初中,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街道**楼**号,无业。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4年11月17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6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7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6月23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8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摩托车前往**村取回其女朋友陈某某(暂未查清身份)的物品,在查看其物品过程中发现其中一个小胶桶里有一包海洛因毒品和一个电子秤用红色胶袋装着。被告人将该毒品连同电子秤一起拿起装在右衣袋里,随后就驾驶摩托车回家,在途径雷州市雷城街道雷湖中路通往农贸市场的路口处被公安同志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毒品一包、电子秤一台、摩托车一辆、手机一部。经称量,缴获的可疑毒品净重16.35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16.35克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海洛因毒品一小包、电子称一台、摩托车一辆、手机一部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民警的自述材料、称重笔录等书证;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海洛因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光华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公安局特殊监所。
2.侦查证据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现场扣押的两轮摩托车、电子称、手机已移交至雷州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被扣押的海洛因毒品已移交至雷州市公安局禁毒大队。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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