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87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5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越州镇**社区**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至今,被告人方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的情况下,在麒麟区越州镇向桂社区桂花树村民小组石门坎处占用林地采石。经鉴定:方某某占用的林地面积为22441㎡(33.66亩),其中:公益林面积7506㎡(11.26亩)、商品林面积14935㎡(22.40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未审批使用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商品林;林种为水土保持林。现场采石,原有地貌已经发生改变,原有地表植物被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方某甲、吴某某、方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2441㎡(33.66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采石,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的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赟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外材料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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