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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方某某等6人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方某,绰号长毛,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渝水区**栋**单元**室。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0月14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新余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新余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黄思平,男,江西至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卷毛,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渝水区**路**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15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0月19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7月6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行政强制隔离戒毒。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3日被新余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绰号龙仔,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9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住樟树市宜丰县**镇**村**组**栋**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新余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新余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傅某,绰号黄头,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渝水区**镇庄**村委庄**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被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1月26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新余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绰号猴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新余市**有限公司物流中心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渝水区**路**市场**栋**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新余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新余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小黑、老黑,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渝水区**镇庄**村委**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新余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新余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吴彦君,女,江西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方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郑某某、熊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傅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文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4日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方某先后结识被告人郑某某、熊某某,并经常聚集在一起。同年9月,方某开始经营***麻将馆,至2017年麻将馆关闭。方某为了追讨麻将馆债务和获取非法利益,网罗两劳释放、社会闲散以及吸毒人员被告人傅某、文某某、胡某某为其所用,帮其“办事”。逐渐形成了以方某为首要分子,郑某某、熊某某为骨干成员,文某某、傅某、胡某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了笼络团伙成员,方某对团伙成员施予小恩小惠(例如:请吃饭,给零花钱等),购买毒品一起吸毒,并给团伙成员配发折叠匕首,对办事不利和不听话的团伙成员,方某不给予其吸毒和采取殴打等措施控制和管理团伙成员。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底,方某先后纠集郑某某、熊某某、文某某、傅某、胡某某,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共同故意实施了7起刑事案件,1起违法案件。其中,非法拘禁案1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1起、敲诈勒索案2起、寻衅滋事案1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1起,故意伤害案1起,违法事实1起;另有胡某某个人容留他人吸毒案1起,共造成1人轻伤二级,敲诈勒索金额5.55万元人民币。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殴打、滋扰、纠缠等暴力或软暴力实施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本市万家山和新钢苗圃星城周边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事实

1.非法拘禁周某乙事实

2018年3月份,被告人方某受梁某、李某某(均已判决)委托,向被害人周某乙追账,梁某答应追到钱后给予方某等人报酬,并写有委托书由李某某转交给方某。

2018年3月5日,梁某、李某某将被害人周某乙、被告人方某叫到梁某办公室,方某又叫来被告人熊某某、郑某某、文某某等人。梁某、李某某要方某等人住到周某乙家追债。随后,梁某、李某某、方某等人将周某乙带至城南***公司*栋*单元**室周某乙家中。期间,方某安排被告人熊某某、郑某某、文某某、傅某、胡某某等人轮班看守周某乙,并给郑某某、文某某、熊某某、傅某等人配发匕首(文某某未要匕首)。几天之后,周某乙带梁某、方某到银行取出1万元钱还给梁某。梁某写下收条后,该款被方某拿走,周某乙被方某等人继续看守。3月11日早晨,周某乙借口出门买东西后逃离,躲到新纺的妹夫家里。

2018年4月20日,方某打电话将周某乙骗至渝州大桥**宾馆,指使熊某某再次将周某乙带回家中看守,威胁恐吓其还钱,并扬言如不还钱要将周某乙活埋。期间,方某、郑某某、熊某某、傅某两次要周某乙拿钱吃饭买烟,周某乙被逼两次向朋友共借款1000元给方某等人吃饭买烟。4月27日上午,周某乙的妻子文某甲到家中看望周某乙,被迫与李某某协商将房子出售还钱。离开家时文某甲塞给周某乙的200元钱被方某等人收走。当天傍晚,周某乙的大儿子周某丙在广东省深圳市向新余市公安局报警后,周某乙和方某被抱石派出所民警带走调解处理。周某乙从抱石派出所出来又被方某等人带回家中继续看守。当晚,方某让周某乙在家中客厅罚跪并打了其两个巴掌。4月28日上午,周某乙的小儿子周某甲和外甥赵某某报警后,到万家山家中解救周某乙,赵某某当场表明其警察身份并且抓住方某,随后方某和熊某某、傅某等人持匕首挥舞冲向赵某某和周某甲得以逃脱。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折叠匕首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银行取款记录、报警记录等书证;

(3)证人文某甲、赵某某、周某甲、万某某、陈某甲、袁某甲、刘某甲、芦某某、郭某某以及同案人梁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方某、郑某某、熊某某、傅某、文某某、胡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等笔录。

2.非法侵入周某乙住宅事实

2018年3月11日,被被告人方某等人非法拘禁的被害人周某乙逃离住所后,方某将该情况告知梁某、李某某。因周某乙家的门锁损坏无法关门,李某某找人将周某乙家的门锁更换后将钥匙交给方某。方某安排被告人郑某某、熊某某、傅某、胡某某、文某某等人继续守在周某乙家中,方某等人还在周某乙家搜找值钱的物品,并将周某乙家中电视机等物品拿走。经鉴定,该电视机的价值为1189元。同年3月15日,文某某遭到方某等人的殴打后脱离该组织。胡某某在周某乙家中住了一个多星期后遭到方某殴打,后其离开新余到外地打工。2018年4月20日,周某乙被方某以还钥匙为由骗回家中,再次遭到方某等人的非法拘禁。2018年4月28日,周某乙家人报警,方某、郑某某、熊某某、傅某四人才离开周某乙住所,方某等四人非法侵入住宅时间长达48天。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文某甲、赵某某、周某甲、万某某、陈某甲、袁某甲、刘某甲、肖某甲、同案人梁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郑某某、熊某某、胡某某、傅某、文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电视机的价格鉴定认定书;

(6)辨认、指认等笔录。

3.敲诈勒索叶某甲事实

2016年9月左右,被告人方某与被害人叶某甲、方某的舅舅赖某某一起开了一家***麻将馆。2017年麻将馆关闭后,叶某甲、方某、赖某某将麻将馆收益分成结算清楚后,约定麻将馆剩余未收的欠款全部归方某收取,收到的钱归方某所有。2018年1月,方某强行向被害人叶某甲借1万元钱,叶某甲不同意借钱。方某便不断用微信发送大量带“杀”字的威胁信息,不停打电话威胁恐吓叶某甲。同年1月24日,叶某甲被迫将1万元钱转交给方某的舅舅赖某某,随后方某以这1万元钱没有到其手为由,再次向叶某甲要1万元钱,又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威胁叶某甲。同年1月27日至31日,叶某甲又被迫通过微信先后转账8500元给方某。期间,方某在追账的过程中将李某乙打伤。同年2月初,方某又逼迫叶某甲赔偿1万元钱医药费给李某乙,之后方某还多次对叶某甲威胁恐吓索要钱财。

与此同时,被告人方某为逼迫叶某甲给钱,除了打电话发信息威胁恐吓外,多次指使被告人文某某、郑某某、熊某某到***周边的麻将馆、叶某甲工作的****车间、叶某甲哥哥家中、叶某甲所住的**小区搜寻叶某甲。叶某甲为躲避方某等人的搜寻,于2018年农历正月初五向单位请假三个月躲到广州。2018年5月初。叶某甲回到新余后,方某散布消息还要找叶某甲继续索要钱财。方某纠集文某某、郑某某、熊某某等人先后向叶某甲敲诈钱款共计2.85万元,其中1万元方某用于偿还借款,1万元用于赔偿被害人李某乙医疗费,8500由方某个人挥霍和团伙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叶某乙、李某甲、刘某乙、胡某甲、顾某某、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郑某某、熊某某、文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手机电子数据、辨认笔录等。

4.敲诈勒索文某某事实

2018年3月,被告人方某得知被告人文某某帮同事万某担保分别向叶某甲借款1万元、向胡某乙借款2万元后,遂以此为由向文某某敲诈。方某多次打电话让文某某到万家山周某乙家中谈拿钱的事情,并纠集当时住在新余市***公司*栋*单元***室周某乙家中的被告人郑某某、熊某某、傅某到新余市渝水区**路**市场**栋**室文某某家中搜寻文某某,多次将文某某带至万家山周某乙家中,采取关押、殴打、罚跪等方式逼迫文某某拿钱。后文某某向***公司工作人员刘某乙借款1万元后交给方某。

2018年4月,文某某因多次被打后到处躲避方某等人的搜寻。文某某的母亲文某乙担心文某某的安危,被迫与胡某乙协商还款事宜。文某乙于2018年6月12日将文某某担保的借款2万元钱全部还清。同时,方某、郑某某、熊某某、傅某等人逼迫文某某偿还胡某乙借款利息1.5万元,从中得到1.2万元。此外,方某以文某某开了方某朋友的车子有违章罚款和车子损坏需要维修为由,先后向文某某索要3000元,向文某某母亲索要2000元,后文某某脱离方某团伙。被告人方某纠集被告人郑某某、熊某某、傅某使用暴力殴打和威胁等手段先后向文某某共敲诈2.7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及团伙成员吃喝。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收条、欠条等凭证等书证;

(2)证人文某乙、胡某乙、叶某甲、陈某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郑某某、熊某某、傅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5.寻衅滋事事实

2018年年初,被告人方某曾先后多次向被害人袁某乙借款。2018年4月左右,方某再次向袁某乙借款。由于之前借款没有还,袁某乙不愿意再借。方某心生怨气,有意要找袁某乙、袁某丙两兄弟麻烦。2018年4月下旬,方某要袁某乙弟弟袁某丙购买一辆摩托车。袁某丙付给方某1000元钱,并且购买200元钱香烟给方某等人。后袁某丙得知摩托车没有手续,便不想买,要求方某退款。方某不肯退,以袁某乙和袁某丙两兄弟举报其吸毒为由,威胁要拿5000元钱了结此事。袁某乙不同意,找朋友刘某甲从中调解,但方某仍表示不肯放过袁某乙、袁某丙两兄弟。4月23日下午,方某纠集被告人郑某某、熊某某、傅某各持斧头到**路袁某乙的“**寄卖行”搜找袁某乙。搜找未果后,方某等人将寄卖行的一扇门用斧头砸烂。之后,方某等四人到渝水区**镇搜找袁某乙、袁某丙两兄弟。期间,方某等人多次打电话和发短信对袁某乙、袁某丙两兄弟进行威胁、纠缠,要其拿5000元钱来了结此事。袁某丙无奈将手机号码暂停使用,换成临时电话号码,后袁某乙报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肖某乙、方贵春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乙、袁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郑某某、熊某某、傅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6)被害人袁某乙提供的案发现场视频。

6.方某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方某纠集被告人郑某某、熊某某、胡某某、傅某、文某某在万家山周某乙家中非法拘禁周某乙期间,多次购买冰毒到周某乙家中与郑某某、熊某某、文某某、胡某某、傅某一起吸食。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同案人郑某某、熊某某、胡某某、傅某、文某某的供述;

(2)被告人方某的供述和辩解

(3)尿样现场检测报告书。

7.故意伤害李某乙事实

被告人方某经营的***麻将馆关闭后,发现麻将馆的账本登记李某乙欠账2000元。2018年2月3日,方某告诉文某某要其一起去找被害人李某乙核对麻将馆账目。在新余市火车站**酒店房间,方某向李某乙追要欠款。在追要欠款的过程中发生矛盾,方某将李某乙打伤,文某某在一边未动手。造成被害人李某乙右侧第四、六根肋骨断裂。经鉴定,李某乙伤势为轻伤二级。事后被害人李某乙报警,方某又逼迫叶某甲拿出1万元医药费赔偿给李某乙。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3)证人任某某、同案人文某某、熊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方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

8.违法事实

2016年5月,被告人方某经常到**街路口残疾人贾某某经营的**麻将馆闹事,后其出资2万元入股**麻将馆。方某收回麻将馆投资后退股,但仍多次带人向贾某某索要投资款,贾某某报警后方某才停止该行为。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二)个人犯罪事实

1.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2018年春节过后,被告人胡某某在新余市**路**宾馆开房间,并邀约被告人傅某到所开房间内吸食冰毒。期间先后邀胡某丙、胡兵、方某、郑某某等人到三叠园宾馆所开房间一起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的入住登记记录、宾馆账单等书证;

(2)证人胡某丙以及同案人方某、郑某某、傅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文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等为追讨债务和获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郑某某、熊某某、傅某、文某某、胡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滋扰、纠缠、威胁、非法拘禁、暴力殴打等手段,共同故意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故意伤害犯罪事实7起、违法事实1起,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本市万家山、新钢苗圃一带形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被告人方某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熊某某系犯罪集团骨干成员,属犯罪集团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傅某、文某某、胡某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在案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方某以追债为由非法限制被害人周某乙人身自由、非法侵入周某乙住宅、为谋取非法利益敲诈勒索被害人叶某甲钱款人民币2.85万元、敲诈勒索文某某钱款人民币2.7万元、持斧头在被害人袁某乙经营场所随意打砸店内物品、恐吓他人、勒索钱财、在非法侵入周某乙住宅后购买毒品容留多人吸食、故意伤害被害人李某乙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追缴其涉案财物;其同时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节。

被告人郑某某、熊某某伙同他人以追债为由非法限制被害人周某乙人身自由、非法侵入周某乙住宅、为谋取非法利益敲诈勒索被害人叶某甲钱款人民币2.85万元、敲诈勒索文某某钱款人民币2.7万元、持斧头在被害人袁某乙经营场所随意打砸店内物品、恐吓他人、勒索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追缴其涉案财物。被告人郑某某、熊某某均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情节。

被告人傅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周某乙人身自由、非法侵入周某乙住宅、敲诈勒索被害人文某某钱款人民币2.7万元、持斧头在被害人袁某乙经营场所随意打砸店内物品、恐吓他人、勒索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

被告人文某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周某乙人身自由、非法侵入周某乙住宅、参与了敲诈勒索被害人叶某甲案,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同时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

被告人胡某某参与了非法拘禁被害人周某乙案、非法侵入周某乙住宅案、在宾馆开房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

建议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傅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建议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建议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长: 杨 洋

检 察 员:刘文宁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郑某某、熊某某、傅某、文某某、胡某某现羁押在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三册,光盘1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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