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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方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路村**村**号,工作单位: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群众,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22时许,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治安大队接三江所民警吴某某、李某甲在三江街道金盘路朗庭酒店门口处置打架警情时,民警将涉嫌寻衅滋事的被告人方某某传唤派出所进行调查的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某在警车内用拳头击打民警吴某某面部,在挣脱的时候手臂顶到吴某某左侧肋骨;民警李某甲在控制方某某时手指和腿部被其抓伤、踢到。2019年12月4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所受的面部所受的损伤为轻微伤,李某甲所受的损伤未达到轻微伤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复印件、警官证复印件、抓获经过、说明;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执法记录仪视频及视频说明;

6、鉴定意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理华

(院印)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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