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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接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19〕526号 

被告人接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现住山东省莒县**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3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7时许,被告人接某某从屋顶进入莒县陵阳街道大寺村村民孙某某家中,盗窃300元现金后,欲进入其他房间继续行窃时,被孙某某发现,其要求孙某某不要报警,并将房门关上后逃走。

2019年8月2日,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发现被告人接某某的车辆后,将其拦截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证人冯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接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接某某归案后,自愿自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接某某拘役二至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红霞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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