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公诉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拉某某主,曾用名拉茸定主,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85********,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乡**村委**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拉某某主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拉某某主为修补家中老旧房屋,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9日至2019年3月11日,拿着油锯、斧头来到香格里拉市**乡**村“**”(当地山名)林区砍伐了树木,并造材成76件原木,过程中其父亲向某某帮忙修枝丫、削皮等。经鉴定,涉案林木树种为松科云杉属云杉,不上保护级别。涉案的76件原木材积为124.651m3,立木材积(蓄积)为207.75m3。林木权属为国有。2019年3月12日,拉某某主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原木76件、油锯1台、斧头2把;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七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拉某某主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拉某某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某某主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有林木,立木蓄积为207.75m3,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拉某某主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拉某某主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美丽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拉某某主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08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据散页8页。
3.原木76件暂扣于**乡**村“**”(当地地名)林区;作案工具油锯1台、斧头2把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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