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麻古”),男,1984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和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绰号“二少”),男,1971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71********,汉族,高中文化,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和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李某甲、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4日至同年10月18日,自2019年12月14日至同年12月2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卷一次(2019年10月18日退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初,被告人戴某甲在武冈市**路**号附**号李某乙家开设赌场,组织“三公”赌博。10月中旬,程某某、李某甲在该赌场参赌输钱,戴某甲于是邀请二人合伙开设该赌场。该赌场先后转移至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欧阳某某家和武冈市**路**巷**号戴某乙家。截至同年11月15日案发,该赌场陆续开设约20天,累计抽成约15万元,被告人戴某甲、李某甲、程某某分别非法获利约6万元、5万元、4万元。
2018年10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程某某在武冈市大甸镇开设赌场组织“三公”赌博,非法获利约1万元。
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戴某甲、李某甲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11月23日,被告人程某某向侦查机关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陈某某、戴某乙等16人的证言;3.被告人戴某甲、李某甲、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甲、李某甲、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李某甲、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工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某甲、程某某、李某甲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戴某甲、李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程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戴某甲、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处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附:
1.被告人戴某甲、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597329****、1521197****;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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