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戴某,男,1987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604251987********,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乡**号,现住址江西省永修县**镇**栋**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永修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戴某驾驶其赣******蓝色本田轿车(以下简称本田轿车)载戴某乙来到永修县**乡**村河边的河堤上,后二人在车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毒品。
2.继上述时间后十来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戴某在其停靠在永修县**镇迪威国际休闲会所门口的本田轿车内吸食“冰毒”毒品时,被正在该会所上班的戴某甲看到,后戴某甲上车与戴某一起吸食“冰毒”。
3.2019年5月下旬一天傍晚,被告人戴某在其停靠在永修县**镇凯旋城门口本田轿车内联系戴某乙还钱事宜,在等候戴某乙过程中,独自在其车内吸食“冰毒”,戴某乙到后上车与戴某一起吸食“冰毒”。
4.2019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戴某驾驶其本田轿车载戴某甲、戴某乙来到永修县**镇迪威国际休闲会所后面的一条马路上,后三人在车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5.2019年5月15日傍晚,被告人戴某驾驶其本田轿车载戴某甲、戴某乙来到永修县**镇**号饭店门口准备为戴某乙庆生,在该店点完菜后,戴某与戴某乙在其车内吸食“冰毒”,戴某甲在车内玩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戴某甲、戴某乙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戴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华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戴某现羁押在永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随起诉书一并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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