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惠**,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住榆林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惠**醉酒后驾驶未登记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惠**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70.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惠**供述与辩解;
检查笔录等;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一崴
检察官助理:彭文伟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惠**现取保候审,住榆阳区**********,联系电话: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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