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垦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300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第八师**团**连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住石河子市**团**连连队库房。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于2019年11月4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索湾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23时17分,被告人徐某甲酒后驾驶新C*****号“大阳”牌二轮摩托车,沿S204线由北向南行驶58公里+260米路口处时,与相向而行的正在左转弯的张某某驾驶的新C*****号“猎豹”牌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徐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徐某甲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
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此案系莫索湾交警大队在巡逻时发现;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甲案发时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徐某甲案发时持有的准驾车型E的驾驶证处于注销状态;
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徐某甲案发时驾驶的新C*****“大阳”牌普通二轮车处于逾期未检验、注销状态,且已过强制报废日期,所有人为赵某某;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徐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9年10月21日莫索湾交警大队对徐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4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19年11月4日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对徐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7.酒精呼气测试单,证实案发时经呼气酒精测试,徐某甲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
8.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案发后,莫索湾交警大队民警将徐某甲带至147团医院进行了抽血。
9.查获经过,证实此案系莫索湾交警大队巡逻时发现,经现场询问,徐某甲对自己酒后驾驶行为供认不讳,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
1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地点为S204线58公里+260米路段处以及现场碰撞情况;
11.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徐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
1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25日23时许,张某某驾驶新C*****号车,从147团步行街沿S204线由南向北行驶到147团红绿灯南面邓禄普轮胎店去,在左转弯进路口时,一辆从北向南开来的摩托车撞到了张某某车的右后角,张某某停车后看到摩托车驾驶员骑倒在地上,右脚受伤,闻到摩托车驾驶员身上有酒味,然后交警到达;
13.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前,侯某某与徐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等人在147团老井饭馆一起吃饭喝酒,三人喝了一瓶500克的牛栏山白酒,平均每人喝了100多克;
1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前,刘某某与徐某甲、侯某某等人一同在147团老井饭馆吃饭喝酒,三人喝了一瓶500克的牛栏山白酒,平均每人喝了100多克;
15.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9年9月25日晚,徐某甲与侯某某、刘某某一同在147团老井饭馆吃饭喝酒,喝了两瓶450克的牛栏山白酒,徐某甲大概喝了200克,之后驾驶摩托车,沿S204线由北向南行驶到147团客运站路口处时,对向车道一辆准备左转弯的车,在避让行人,徐某甲想着应该也会让自己,就往前行驶,结果两车相撞,徐某甲右脚受伤。驾驶的摩托车是从别人处购买的二手车,没有审过,徐某甲的驾驶证从2017年丢失后,就没有审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且无证驾驶已达强制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萍娟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009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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