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某,小名“金合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219*******X,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郧西县**镇**村*组,农民。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韩城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李某某(已判决)经营非法煤窑的情况下,受李某某雇佣,在其位于韩城市龙门镇**沟的非法煤窑参与采煤活动,负责管理井下巷道掘进,未出煤。2010年2月份,经多次打击后该煤窑停止生产。2012年1月至2月份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再次受李某某雇佣,以每吨260元的价格在该非法煤窑负责包产,先后非法开采原煤150余吨,涉案价值10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国家规划矿区非法采矿,涉案价值105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徐某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永刚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6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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