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二部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路**楼**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以来,在**路北段路西徐某某百货门市部,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来源不明、无生产厂家的保健食品,进货PLANT VIGRA(植物伟哥)二十盒,每盒进价二十元,以每盒一百元价格出售12盒;进货本能二十盒,每盒进价四元,以每盒二十元的价格出售8盒。2019年8月20日,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对徐某某百货超市出售的保健食品INSTINCT本能、保健食品PLANT VIGRA(植物伟哥)秘密提取,经河南省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保健食品INSTINCT本能含有西地那非5.67*10^7μg/kg、保健食品PLANT VIGRA(植物伟哥)含有西地那非8.71*10^7μg/kg。2019年8月27日,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在周口市**路徐某某百货超市现场查扣INSTINCT本能12盒、PLANT VIGRA(植物伟哥)8盒,经河南省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INSTINCT本能含有西地那非9.48*10^7μg/kg、PLANT VIGRA(植物伟哥)含有西地那非1.04*10^8μ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4鉴定意见: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4份;
5视听资料:查处现场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 娣
书记员:周芸竹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壹张、散页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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