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原籍2011年8月31日因犯诈骗罪被蕉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30000元罚金,2015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至10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到梅州市梅江区月梅、梅松路、梅县区新县城等地冒充是梅州市蕉岭县**单位的工作人员,分别跟店老板江某某、钟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谎称单位需要购买办公桌具及窗帘,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江某某等四人共计人民币8900元。其中骗取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800元,钟某某人民币2500元,刘某甲人民币600元、刘某乙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江某某、钟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浩

(院印)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