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至10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到梅州市梅江区月梅、梅松路、梅县区新县城等地冒充是梅州市蕉岭县**单位的工作人员,分别跟店老板江某某、钟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谎称单位需要购买办公桌具及窗帘,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江某某等四人共计人民币8900元。其中骗取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800元,钟某某人民币2500元,刘某甲人民币600元、刘某乙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江某某、钟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浩
(院印)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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