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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年6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61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繁昌县平铺镇寒塘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系复杂的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6月,被告人徐某某在繁昌县繁阳镇盗窃三辆电动车,被盗车辆及车内被丢弃的物品共计人民币7745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13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繁昌县繁阳镇繁瑞新城西区阿瓦山寨门面房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上海永久”牌电动车以推车的方式盗走。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1744.4元。

2.2019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繁昌县繁阳镇安定西路滕跃广告店门口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店门口的一辆“中强”牌电动三轮车以推车的方式盗走并将车内的五金工具、广告牌等物品丢弃。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三轮车的价格为1968.4元,车内物品价格为1162元。

3.2019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繁昌县繁阳镇春谷路转角鸭血粉丝店门口将被害人葛某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以推车的方式盗走,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2870元。

徐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被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退赔了相关涉案车辆及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58同城打印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盗窃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收条及谅解书等;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杨某、葛某、李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周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5. 指认、辨认笔录:被告人徐某某指认盗窃现场及相关证人辨认徐某某的笔录;

6.鉴定意见书: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徐某某盗窃现场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阳艳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繁昌县平铺*******冲组8号。

2.案卷材料1册163页、补充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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