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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湖丰镇**村**号。无前科。徐某某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主动到广丰区公安局投案并于当天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2月13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8时徐,在广丰区湖丰镇徐家村徐家被告人徐某某家门口附近,徐某某与隔壁邻居邱某某因自家小孩徐某洋玩耍问题与邱某某发生争执,并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双方在拉扯过程中,徐某某打中邱某某头部、腰部、脖子等部位,致使邱某某受伤并于当日送至当地徐某乙诊所检查并于次日入住玉山县人民医院进行诊疗。后经广丰丰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某某构成轻伤二级伤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残疾人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徐某甲、徐某乙、罗某某、徐某丙、姚某某、徐某丁、徐某军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一份;6、勘验检查笔录:一份;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与邱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时,打中邱某某头部、腰部、脖子等部位,致使邱某某构成轻伤二级伤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徐某某系初犯,且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到位,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明伟

2020年2月13日

附:

1.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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