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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38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9年02月12日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同村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徐某己等人在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市场附近**大排档(即**大排档)处在吃夜宵。因借用纸巾一事,被告人徐某某等人与隔壁台的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戍等人发生口角冲突,随后,双方手持塑料凳、铁桌脚、玻璃瓶等物品互殴起来,致使多人受伤及大排档内物品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的陈述;

4.​ 证人陈某某、樊某某、谢某某、郑某戍、郑某己、郑某戍、郑某葵、徐某乙、徐某戊、徐某丙、徐某甲、马某某的证言;

5.​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6.​ 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7.​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

8.​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

9.​ 现场监控视频电子资料;

10.​ 被告人徐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发泄私愤情绪,伙同他人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辱骂和殴打他人,致使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19年1115

附:1. 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关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三册、光碟一张、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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