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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住山东省威海市经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村**号)。2020年3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13时31分许,孙某某报警称:在成大路松徐家村口,三轮车与公交车刮擦,三轮车司机醉酒。民警赶到现场经查发现: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悬挂鲁******号牌)沿成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左转时,与孙某某驾驶鲁******号大型普通客车(104路公交车)沿成大路辅路由东向西行驶相撞,造成徐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对徐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毫克每百毫升,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请示值班领导,民警唐军、陈新华在威海市**院提取徐某某血样并送检。2020年1月2日,经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徐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4.30mg/100mL。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徐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孙某某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5、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积极配合处理,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杰

2020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威海市经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46510****。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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