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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某某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抚州市南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坊镇**巷村**巷**组**号2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中国农业银行鹰潭龙虎山支行成功申领到的信用卡(卡号62599700********)开户使用,该卡主要用于徐某某的日常消费。在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间,徐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不遵守信用卡管理章程,恶意透支本金37856.22元,截至2018年1月未归还本息、违约金等共计47140.90元。2017年6月接到涉案信用卡发卡行的催收电话后承诺还款,但随后将该手机号码关闭,更换在银行留存的联系方式及家庭住址,逃匿前往南昌长期居住,导致中国农业银行鹰潭龙虎山支行多次通过短信、挂号信、电话、上门等方式催收,均无法联系到徐某某,催收无果。

徐某某于2014年7月14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鹰潭市分行成功申领到信用卡(卡号62591900********),并于同月19日激活使用,在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间,徐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不遵守信用卡管理章程,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23776.42元,截至2018年1月,未归还本息、违约金等共计32764.23元。2017年5月接到涉案信用卡发卡行的催收电话后承诺还款,但随后将该手机号码关闭,更换在银行留存的联系方式及家庭住址,逃匿前往南昌长期居住,导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鹰潭市分行多次通过短信、挂号信、电话、上门等方式催收,均无法联系到徐某某,催收无果。

徐某某自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本金合计61632.64元,且为逃避催收还款变更联系方式及住址逃匿外地,在银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挂号信、上门等方式催收后仍拒不还款。

徐某某于2019年4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后,于第二天即2019年4月30日通过家人积极归还了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鹰潭龙虎山支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鹰潭市分行的所有欠款(包含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并取得了两被害单位的谅解。徐某某归案后对所涉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刑事谅解书,情况说明,财务凭证两份,农行信用卡申请资料及账户信息、农行信用卡催收记录表、上门催收资料、短信催收记录、农行信用卡交易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材料、发卡信息、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催收记录表、上门催收资料、催收信函;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6.163264万元,并且经发卡银行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海群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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