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64********,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九江市庐山区**道**号**栋**单元**室,现住九江市濂溪区**花园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当日将案件交由我院审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受理该案,受案后,于同年3月13日、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赣******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九江市濂溪区白鹿大道东向西行驶至森林公安派出所路段,与正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蒋某某发生碰撞,事故致蒋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徐某某打电话报警,后弃车离开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徐某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害人蒋某某负次要责任。
2020年1月19日9时,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九江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第三大队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2020年1月23日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2.证人曹某某、洪某某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泓莹
徐骏翔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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