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大专文化,住**市**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晚,被告人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由**市**区**物流有限公司向**区城区方向行驶,21时32分许,行驶至**区***路**号门口路段,所驾车辆前部与陈某某停放于该处停车泊位上的云******号小型轿车某某双琼,造成耿某某受轻伤一级,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65.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徐某具备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至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媛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居住于**市**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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