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村**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晚,徐某驾驶皖******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挂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由淮南市潘集区驶往和县功桥镇。12月13日0时16分,该车沿S21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S210线96KM+200M处,碰撞停驶的皖******号轻型普通货车及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公路设施及车上货物受损,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和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合并颅脑损伤损伤死亡。
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过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够认罪认罚,主动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国振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方式:18075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