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28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黄花镇,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黄花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02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彭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31**),从黄花城下村委会九河陂往黄花方向行驶。当彭某某车辆行驶至X366线37KM路段时,被英德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委托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彭某某血液样本酒精浓度进行检测,结果为262.5mg/100ml。彭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彭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彭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巫飞燕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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