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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彭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公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1********,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号,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11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12月25日侦查完毕重报。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31日、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21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唐某某处承包了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社区、**社区、**社区办公楼建设项目,并雇请了40余名工人做事,该工程于2016年7月左右完工。工程完工后,彭某某未将工人工资结清,并且更换电话号码躲避工人追索劳动报酬。2018年1月31日,周某某、张某某等人向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投诉,依法追索劳动报酬。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受理后,于2018年4月10日、4月18日先后赴彭某某的经常居住地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村**组**号,通过张贴的方式向其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询问通知书》以及《限期整改指令书》,但彭某某一直未到株洲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队接受调查,也未按要求执行整改指令。经核实,公安机关立案时,彭某某尚欠30余民劳动者劳动报酬146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某于2018年8月10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立案后,彭某某已支付67500元,尚欠旷某某等劳动者劳动报酬7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旷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佘淑华

检察官助理阳琴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7525****;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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