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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彭某甲在其位于龙山县**镇**村的姐姐彭某乙家饮酒后,驾驶湘******蓝色小型轿车回龙山县城,当车辆行驶至龙山县**街道**路长沙大桥位置时,发现有龙山县公安局民警执勤,在执勤民警示意彭某甲停车接受检查后,其仍掉头逃跑,后与湘*****警车发生刮擦,被警车截停。经鉴定,彭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0150mg/100ml。

2019年12月25日,彭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现场查获照片、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游某某、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6)其它证据:到案经过、车辆受损说明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春莉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77729****;

2.侦查卷宗2册;

3.具结书1份;

4.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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